新文章:北京西城檢察院近日功解決了一起長達22年的民事、行政叉工傷養老保險糾紛案。這起案件涉及來自天津的子柳某某,是一名國企員工,22年前在上夜班途中因工傷導致傷殘八級。多年來,一直于病假狀態,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導致在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偏低。柳某某先后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并申請檢察機關監督。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檢察機關進行了一系列調查和核實工作。他們走訪了用人單位,調取了法院卷宗,詢問了當事人,并搜集整理了當年的工資收憑證。最終,他們核算出柳某某的養老保險待遇差為每月101.4元,并促了柳某某與用人單位達一致意見,從退休至75周歲期間,用人單位會給付養老保險金的差額。

柳某某的工傷造的傷殘八級,但用人單位卻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導致的養老保險待遇偏低。先后提起了多次訴訟,但法院都以不屬于案范圍為由不予理。最終,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希能夠解決的訴求,保障殘疾婦的養老待遇。然而,這個問題面臨著三大難點。

首先,柳某某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用人單位能否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據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只針對在國家規定勞年齡的被保險人,退休人員不在其列。因此,用人單位不能為柳某某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次,柳某某已經超出了勞年齡范圍,用人單位也不能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那麼是否應該賠償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遭的損失呢?某區人社局的工作人員表示,雖然用人單位不能為柳某某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遭的損失。

第三個難點是,用人單位在2003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間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那麼柳某某因此而遭的損失應該如何計算?經過調查和核算,檢察機關向某區人社局提供了相關證據,某區人社局據《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辦法》,對用人單位在該期間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的況進行了測算。最終,他們認定柳某某因此遭的養老保險待遇差為101.4元/月。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檢察機關與用人單位某集團公司第一熱電廠及其上級單位某電力發展份有限公司進行了協商。最終,雙方達了和解協議:自柳某某退休之日起至75周歲,用人單位將按照每月101.4元的養老保險金差額給付。這個方案被認為公平合理。

柳某某對檢察表示謝:“您幫我解決了這麼多年沒解決的問題,真的非常謝您。22年的心結終于解開了!”柳某某的工傷導致需要支付高額治療費用,喪失部分勞能力和收降低也導致了與丈夫的關系不和,最終離婚。兒也因未得到及時護理而留下了后癥。目前,柳某某仍需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兒。為了幫助走出生活困境,檢察機關向提供了司法救助金,幫助重振生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