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欠乙10萬元到期未還,乙請求甲先清償8萬元。乙的行為,導致8萬元的訴訟時效中斷還是10萬元的訴訟時效中斷?為什麼?

據《訴訟時效規定》第九條,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形除外。因此,10萬元的訴訟時效中斷。

2. 乙欠甲10萬元,甲將該債權轉讓給丙,2023年5月1日,甲與丙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乙的10萬元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是否從5月1日開始?請說明理由。

據《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七條,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形下,構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因此,訴訟時效中斷應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乙時開始,而不是從5月1日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