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春節放假通知已經發布,鼓勵各單位結合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安排員工除夕休息。看到這里,大家腦海里是不是浮現出一系列疑問:單位是否可以統一安排法定年休假?除夕休息必須使用法定年休假嗎?單位是否可以安排團圓假、團聚假等福利假呢?......近期北京市一中院審理的兩起案件就與春節放假有關。讓我們跟隨法一起看看,怎樣才是安排員工春節休假的正確方式。

一|案簡介

案例一:趙某稱在職期間未休年休假,上訴請求某公司支付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1月14日未休年休假工資。公司則主張每年春節期間均統一安排員工休年休假,趙某已休完法定年休假,無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為此,公司提了歷年的春節放假通知,通知中載明公司每年自臘月二十五開始放假,并于春節后進行補班。趙某對通知的真實不予認可,并稱其春節期間均按照正常的法定假期休假。

案例二:董某上訴請求某公司支付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5月11日未休年休假工資。公司主張董某已休完上述期間年休假,并提春節放假通知。通知顯示:“公司安排2021年2月6日(臘月二十五)至2021年2月21日(正月初十)放假,共16天,2月22日正式上班。……2月8、9、10、18、19日為法定上班日期,優先使用員工法定年假抵扣春節假期。”董某認可閱讀了該通知并認可按通知安排春節期間未到崗。公司亦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資標準支付董某上述期間工資。

二|以案說法

李湉,法學碩士,北京市一中院民六庭二級法助理,在上述兩案中指出,公司均稱春節期間安排員工休完法定年休假,無需支付員工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資。但兩案的理結果截然不同。對于案例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提的春節放假通知中雖然安排員工休假的天數多于國家統一放假安排,但對多出的休假質未明確系年休假,并且通知中對休假進行補班的安排也不符合年休假的質。趙某對放假通知亦不認可,故法院對公司關于趙某已休年休假的主張不予采信,并認定公司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對于案例二,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據生產、工作的況向全職工發送了春節放假通知,對多于統一放假安排的休假質明確系“使用年假抵扣”。董某已讀通知,未向公司提出異議,并實際在該期間未到崗上班,放假期間公司均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故公司對董某年休假進行的統籌安排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董某年休假已休,公司無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三|以案講理

一、年休假的

年休假是指勞者滿一定工作年限后,每年有的保留工作、帶薪休假的權利。年休假制度對于保障勞者休息、調者工作積極、構建和諧穩定的用工關系有重要意義。年休假可分為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法定年休假指由勞法律法規規定的、勞者的法定休假權,其適用應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法定年休假的適用作出了規定。福利年休假則是用人單位在法定年休假之外給予勞者的帶薪休息的福利,由用人單位以規章制度等形式進行規范管理。

二、用人單位可統籌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對于法定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據生產、工作的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據該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統籌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統籌安排時要考慮員工本人意愿。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員工本人意愿并不必然等同于需要協商一致。對于福利年休假,鑒于其屬于福利,如何適用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用工管理權的范疇,由單位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對休假天數、休假條件、休假順序等予以明確。因休假屬于直接涉及員工切利益的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勞者公示或告知后,才有約束力。

三、合理統籌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提示

1. 統籌安排員工休年休假應發布書面通知,并向員工送達或告知。現實中很多單位在安排員工春節休假時往往以口頭通知或默許的方式允許員工休假,或者雖然有書面休假通知但沒有提向員工送達或告知的證據。這類不規范行為既不利于保障員工休息,也不利于規范用工管理。

2. 休假通知中需明確休假質。法定年休假與福利年休假均可以用于安排員工帶薪休息。單位安排員工春節期間休假的,應在休假通知中就休假質予以明確。安排員工休法定年休假的,需明確哪些日期屬于安排員工休法定年休假,并列明歸屬年度。對于未在通知中明確系法定年休假的,只能認定是單位給予員工的福利休假。對于部分單位在放假通知中寫明團聚假、團圓假、春節特別假的,質上亦屬于福利休假。

3. 特殊況下,需征得員工同意。《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故對于法定年休假,單位如果年度安排員工休假的,應注意征得員工本人的同意。

四|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帶薪年休假。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據生產、工作的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