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于債權人來說,境追回債款將為可能的最大益者。例如,如果你是地人,在地借給朋友老A80萬元而對方一直沒有還錢。最近,老A獲得了香港份。在這種況下,如果你想在地起訴,是可以的。如果老A在地敗訴并在香港有資產,你可以拿著地法院的判決到香港法院申請執行。2024年1月29日起,香港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如凍結老A在香港的銀行賬戶或凍結香港公司的權,以執行地的判決。反過來,如果有地人欠了香港人的錢,香港法院的判決結果也可以在地申請執行。然而,對于那些過去從灰地帶益的人來說,新規實施后將可能會轉運,特別是那些欠了錢之后逃之夭夭的人。
其次,對于合同勝訴一方或第三方市場做生意簽署合同的人來說,境置資產將為可能的最大益者。如果某人在地的法院敗訴或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他在香港的資產,包括人壽保險在,也可能到影響。2024年1月29日起,地的判決將可以在香港執行,反之亦然。因此,從明年開始,香港和地的個人和企業在進行境活時,特別是涉及財產和合同義務的況下,必須更加謹慎,不再能夠僥幸心理,也不能再輕易逃避債務。
除了民商事糾紛外,其他判決不影響,例如婚姻財產糾紛。假設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香港人,地法院已經頒發了離婚和財產分配的命令。如果一方對該財產分配命令不滿,并且香港法院有權對相關申請進行審理(類似離婚訴訟的管轄權),那麼不滿的一方仍然可以在香港據相應法律進行申請,要求進一步的經濟濟助令,以據香港法律進行財產分配。
綜上所述,新的“判決互認”最大影響的是民商事糾紛,如買賣合同簽署、借貸、通事故賠償、勞合同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等。過去常見的做法是在地和香港都配置資產,將“蛋放在兩個籃子中”,以確保至有一條后路。然而,從明年開始,一些人可能會考慮將資產放在第三個籃子中,例如新加坡。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和新加坡之間已經簽署了司法協助條約,其中包括民商事方面的合作。因此,盡管新加坡市場可能會從中獲利,但在民商事方面,新規對新加坡并沒有太大的區別。
總的來說,2024年1月29日起,中國香港和地將互認民商事判決。這一新規將給債權人和合同勝訴一方帶來便利,同時也要求個人和企業在境活中更加謹慎。新加坡作為一個已經與中國簽署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益于這一新規。然而,對于民商事糾紛來說,新規對新加坡并沒有太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