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是這樣的:郭某等人借用某建設公司的資質與建設單位某置業公司簽訂合同,并約定將工程承包給某建設公司。劉某以某勞務公司名義與郭某等簽訂了勞務施工協議,并雇傭農民工盧某從事砌墻勞務工作。劉某向盧某出了8120元的工資欠條,后支付了3000元,某建設公司支付了1012元,但仍有4108元工資未付。某置業公司已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向某建設公司支付了工程款。盧某提起訴訟,請求劉某、某建設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資,而某置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承擔付款責任。

裁判結果是這樣的:某置業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將工程承包給了某建設公司,并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工程款,因此不應承擔清償責任。法院判決劉某、某建設公司(被掛靠施工單位)支付盧某欠付工資。

這個案例的典型意義有三點:首先,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止掛靠行為,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其次,承包勞務項目的個人和被掛靠施工單位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最后,農民工朋友們在起訴的時候,應當把包工頭、勞務公司、施工單位、發包單位全部列為被告,由法院去查明他們之間的關系,從而最大化地去主張自己的利益。

2024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等發布十三起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之一:農民工工資糾紛案

新文章:2024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了十三起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之一——農民工工資糾紛案。這一案例涉及到農民工工資欠付問題,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是這樣的:郭某等人借用某建設公司的資質與建設單位某置業公司簽訂合同,并約定將工程承包給某建設公司。劉某以某勞務公司名義與郭某等簽訂了勞務施工協議,并雇傭農民工盧某從事砌墻勞務工作。劉某向盧某出了8120元的工資欠條,后支付了3000元,某建設公司支付了1012元,但仍有4108元工資未付。某置業公司已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向某建設公司支付了工程款。盧某提起訴訟,請求劉某、某建設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資,而某置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承擔付款責任。

裁判結果是這樣的:某置業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將工程承包給了某建設公司,并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工程款,因此不應承擔清償責任。法院判決劉某、某建設公司(被掛靠施工單位)支付盧某欠付工資。

這個案例的典型意義有三點:首先,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止掛靠行為,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其次,承包勞務項目的個人和被掛靠施工單位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最后,農民工朋友們在起訴的時候,應當把包工頭、勞務公司、施工單位、發包單位全部列為被告,由法院去查明他們之間的關系,從而最大化地去主張自己的利益。這一案例的公開宣傳和解釋,有助于更好地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也為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提供了寶貴的案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