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正式通過審議,并將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新公司法共計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條,較現行公司法增減修改超過四分之一,對例、東出資責任與權益保護、公司資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決議效力、公司登記、公司債券等方面都有較大變化。其中,增設有限公司東認繳出資最長期限,將東出資加速到期常態化,對我國現行的注冊資本全面認繳制度進行了改革。這項修訂旨在解決現實中東承諾的認繳出資數額巨大、繳付期限過長等問題,以及因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而引發的司法糾紛。修訂后的公司法要求“全東認繳的出資額由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立之日起五年繳足”,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可以對注冊資本實繳及最低限額、東出資期限作出特別規定,為重點行業領域設定短于五年的認繳期限留出制度空間。這一修訂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修正完全的注冊資本認繳制在適用中產生的弊端,促使東投資時更加理地評估自資產狀況和經營需求,并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合理預期,降低易風險及公司經營的不穩定。然而,以五年作為最長出資期限標準可能會挫傷投資、創業的積極,并引發更多公司注銷、減資及公司訴訟等問題。另外,修訂后的公司法還增加了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將東出資加速到期常態化,只要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可要求出資期限尚未截至的東提前繳納出資。這一舉措突破了破產程序的限制,一定程度上減債權人申請公司破產的況,有助于貫徹商法上的企業維持原則。然而,這也可能導致注冊資本認繳制的靈活籌資功能被削弱。因此,新公司法對企業出資和注冊資本制度的改革,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