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于通行導向標識這一評分標準,原來的要求是設有通行導向標識,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和車行導向標志、樓梯/電梯導向標志、樓層號等,且信息準確無誤,有一致、連續和顯著。現在,據新的表述,在標識類型全面的況下,符合要求的機構可以得到2分;而對于標識類型不全面的機構,可以得到1分。

其次,關于建筑主要出外的區域設置,原來的要求是留有進深≥1.50m的區域,便于人員等候及椅回轉。現在,只要滿足這一要求的區域,可以得到1分。

此外,會計人員持有會計資格證書和廚師持有廚師證書這兩個評分標準也發生了變化。原來要求會計人員持有會計資格證書,現在變為持有會計資格相關證書,可以得到1分。同樣地,廚師持有廚師證書的要求也可以得到2分。

另外,關于居室門和衛生間門的開啟凈寬的評分標準也進行了調整。原來要求居室門的開啟凈寬≥0.80m,現在只適用于申請4、5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及新建的養老機構。同樣地,衛生間門的開啟凈寬的要求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此外,對于門廳設有服務臺、值班室等提供接待管理、值班咨詢等服務的評分標準,也進行了調整。原來要求門廳設有服務臺、值班室等,現在只適用于申請3、4、5級評定的養老機構。

住率這一評分標準也發生了變化。對于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等)申報1、2、3級評定時,住率的要求可以下調10個百分點。

最后,還增加了一個新的否決項,要求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能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也不能與電梯井道、有噪聲振的設備機房等相鄰布置。

總的來說,這次指南的更新對于評定標準進行了調整和修改,使其更加有協調、適用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