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規定了5年認繳期限的必要。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來,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有效解決了實繳登記制下市場準資金門檻過高、注冊資金閑置、虛假出資驗資等問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放寬了市場準限制,提高了東資金使用效率,并在推進公司治理現代化、夯實經濟發展微觀基礎、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也出現了盲目認繳、天價認繳、期限過長等問題。這些問題虛化了注冊資本表示公司資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場易信用的判斷評估本,致使出現公司多年實際出資為“零”的現象。
新《公司法》對認繳登記制的完善,堅持守正創新,強化了對東出資期限的制度約束,對于保障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必將發揮積極作用。
此外,新《公司法》規定的5年認繳期限適用于避免了新設公司和存量公司適用注冊資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強化了法律適用的統一。對于存量公司,將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類分步、穩妥有序調整出資期限至新《公司法》規定的期限以。對于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明顯異常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新《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此舉有利于督促公司及時準確履行公示義務,強化社會監督、保護易安全、建設誠信的市場環境。
新《公司法》的規定將有利于平穩有序實施,減對經營主的短期集中沖擊,更好地提振發展信心,穩定社會心理預期。在國務院制定實施辦法時,有關方面還要深調研論證,充分分析經營主可能存在的問題困難,有針對地出臺政策措施,簡化優化減資、文書等辦理手續,引導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數額,穩妥審慎推進相關工作。
總的來說,新《公司法》的修訂對于規范公司的東出資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將產生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