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發布,進一步嚴了依法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司法機關辦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4.5萬余件,追究刑事責任6.2萬余人。此次發布的4個案例涉及牛制品、減食品、米和臘,包括以假充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典型犯罪手段,均有很強的代表。多名被告人被判重刑,并被以高額罰金,現了司法機關堅持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堅定決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貫徹黨的二十大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維護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等重要指示批示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監督指導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實主責任,依法履職、能司法,維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申某富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生產、銷售用馬、鴨等冒充的牛制品

2020年以來,申某富實際控制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期間,委托被告人申某財擔任該公司總經理,并聘用劉某超等人生產、銷售各種類加工產品。申某富出資組建電商部門,在多個電商平臺開設店鋪30余家,用于銷售生產的類加工產品。申某富組織人員購進馬、鴨和豬,通過腌制、鹵煮、烤制、晾曬等工藝制作“手撕牛、風干牛、五香牛、五香牛腱子”等假冒牛制品,通過線下渠道和線上電商渠道銷售。申某富等人生產、銷售假冒牛制品,銷售金額共計2690余萬元。此外,申某富等人還生產、銷售以大豆油添加香素等冒充的假芝麻香油,銷售金額共計180余萬元。

河南省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申某富等人提起公訴。經河南省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被告人申某富等人以假充真,生產、銷售假牛制品、假芝麻香油,銷售金額共計287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申某富、申某財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從犯。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被告人申某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一些不良商家用價格相對便宜的馬、鴨等冒充牛制品牟取暴利,嚴重危害食品安全、侵犯消費者權益。此類假牛制品通常出現在牛干、牛卷、牛丸、燒烤食材等產品中,加味調味料后達到口味混淆的效果。不法分子通過電商平臺、直播帶貨銷售更容易掩蓋產品真實品質,嚴重擾食品安全監管秩序,同時增加了監管和打擊難度。廣大消費者在通過電商平臺、直播帶貨等購買食品時要注意選擇正規平臺,充分了解商品品牌、分、口碑評價等,如遭欺詐要及時保存證據,依法投訴,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合法權益。

案例二:曾某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減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曾某維購買攪拌機、片機等生產設備以及西布曲明、荷葉、麥芽糊、膠囊殼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產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分的減片糖果等減產品,通過微信等渠道對外銷售,生產、銷售金額共計40余萬元。案發后,公安人員從曾某維查獲各類減產品10萬余粒、各類末20余袋及生產機、膠囊填充板、電子秤、各類減產品外包裝等。上述減產品及末中均檢出西布曲明。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曾某維提起公訴。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維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維認罪認罰。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被告人曾某維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典型意義:網絡銷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分的減食品是常見高發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西布曲明曾被用于減藥,后國家藥監局組織專家對西布曲明的安全進行評估,發現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嚴重心腦管風險,遂于2010年決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被列《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質名單》,屬于國家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被告人在制售的減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其行為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機關依法懲治此類犯罪時注重全鏈條打擊,本案即是司法機關在辦理其他同類案件過程中,通過梳理電子數據、深挖流和轉賬記錄等方式,鎖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減食品的源頭,并據此進一步深挖,功追訴下級代理十余名,對該犯罪鏈形“全覆蓋式”打擊。此外,針對不法分子借助網絡平臺銷售有毒、有害減食品的況,司法機關還延司法職能開展溯源治理,督促網絡平臺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不斷凈化網絡消費環境。

案例三:付某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產米過程中添加硼砂

被告人付某德系貴州省黃平縣某米加工店經營者。2020年5月,付某德為增加米產量、延長保存時間,將硼砂添加到米漿中用于生產米,并以每斤1.2元的價格進行銷售。同年9月1日,黃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付某德生產的米進行檢,結果顯示米中含有硼酸。同年10月13日,黃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付某德經營的米加工店查獲硼砂15.3千克。經查,2020年5月至9月,付某德售出添加硼砂的米共計1.8萬余斤,銷售金額共計2.2萬余元。

貴州省黃平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付某德提起公訴。貴州省黃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付某德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付某德有自首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被告人付某德有期徒刑一年,并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米是深廣大消費者喜的特食品,但個別不法商家為了讓米延長保鮮期、保持韌,在生產過程中非法添加硼砂等質。硼砂是《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質名單》明確止添加到食品中的質,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長期食用添加硼砂的食品會對人產生損害,特別是對人、發育和分泌系統產生毒影響。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德在米生產過程中添加硼砂的行為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機關還邀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餐飲業經營者、副食品經營者以及消費者代表、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旁聽庭審,在釋法說理的同時,為營造安全的食品消費環境凝聚合力,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知法守法,提升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意識。

案例四:張某玉、張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產、銷售臘過程中噴灑敵敵畏

2019年至2021年6月,被告人張某玉、張某在浙江省東市某菜市場銷售臘,為滅蟲而使用農藥敵敵畏噴灑臘,共計銷售噴灑敵敵畏的臘制品70斤,銷售金額共計2600元。經浙江省金華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從扣押的腌樣品中檢測出敵敵畏,含量為0.48mg/kg。

浙江省東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張某玉、張某提起公訴。浙江省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玉、張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有坦白節,認罪認罰。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被告人張某玉有期徒刑七個月,并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一些不良商販為防止腌制的臘生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