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做了重大修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2010年非法集資司法解釋也進行了修改(修改前的簡稱《2010司法解釋》,修改后的簡稱《2022司法解釋》)。在刑法條文和司法解釋都作出修改的況下,對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集資詐騙行為,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存在爭議,有必要澄清。
首先,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十一)所規定的集資詐騙罪關于量刑幅度、對應數額標準的表述均有明顯區別。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集資詐騙罪提高了最低法定刑、調整了法定刑結構,將原來的三檔刑罰調整為兩檔刑罰,將限制金額幅度的罰金刑修改為無限額的罰金刑,并明確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適用相同的罰標準。兩相對比,《1997刑法》中的刑罰幅度對應的標準與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刑罰幅度對應的標準顯然不同。同樣,對應“數額巨大”亦必然不同。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并無“數額特別巨大”的相關法定刑幅度表述,《1997刑法》中的對應的標準實際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被涵蓋于對應的幅度中。
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和《2022司法解釋》的修改都是為了現對集資詐騙犯罪從嚴懲的目的和神。但是,司法解釋對數額標準進行調整后,集資詐騙罪修改前后的刑法條文中的定罪量刑要件涵發生重化,且無確定的對應關系,進而出現在某些況下,法定刑的比較結果、實際斷況與立法調整的預期出現偏差。對于非法集資罪相關條文和司法解釋適用上亦是如此。
因此,在適用司法解釋時,應當綜合考量刑法條文、司法解釋調整的結構、容,避免造量刑失衡,出現不符合立法目的的結果。應以“法定刑”為標準比較,兼顧“斷刑”平穩。在考慮司法解釋適用時,不應忽視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結構重組的因素。
在面對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集資詐騙行為時,應先以《2010司法解釋》適用于《1997刑法》、《2022司法解釋》適用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分別確定相應法定刑,再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在《1997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間選擇適用的法律。
在量刑節層面,也應妥當考量主刑和罰金刑的幅度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斷,實質現“從舊兼從輕”原則。這樣的做法不僅能保證刑法條文、司法解釋修改前后判決結果的均衡、穩定,在司法實踐中也能被普遍接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