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8日,甲乘坐MH370飛機,但至今下落不明。在此事件發生兩年后的2016年3月8日,甲的妻子乙向區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甲死亡。一年后的2017年3月8日,公告期滿,區法院于2017年3月9日判決宣告甲死亡。據以上況,以下問題需要回答:
1. 如果甲的妻子申請宣告甲死亡,而甲的父母則申請宣告甲失蹤,區法院會如何理?
答:據《民法典》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同一自然人,若有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同時也有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并且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2. 據法律規定,哪一天被視為甲的死亡日期?
答:據《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規定,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則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被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此,甲的死亡日期被確定為2014年3月8日。
3. 如果甲并未真正死亡,在被宣告死亡期間,他將一塊歐米茄手表賣給了馬某,這筆易的效力如何?
答:據《民法典》第四十九條規定,如果一個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實際上并未真正死亡的況下,這并不影響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該自然人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然而,據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如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示公平),買賣合同因欺詐可以被撤銷。因此,如果甲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將歐米茄手表賣給馬某時存在欺詐行為,馬某有權撤銷這筆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