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道了一起強制猥罪案。據報道,10月29日晚21時許,14歲的孩趙某在學校附近的商店購買橡皮時,被商店老板賈某拉進商店的素描室,通過親吻、、摟抱等方式對進行了強制猥。事發后,孩哭著跑回家,并向家長講述了被“欺負”的經過。家長立即報警,警方查看相關監控視頻后發現,賈某對孩進行了共計6次強制猥。事發三天后,當地警方下達了對賈某的治安罰決定,將其以行政拘留9日。然而,被害人家屬認為這樣的罰太輕,于是提出了行政復議并向求助,曝了這起案件。

對于該案件到底屬于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關鍵點需要理清。首先,猥被追究刑事責任有四種形,據上圖可知。那麼在這起案件中,賈某的行為是否構了這四種形呢?

首先,小趙雖然年滿14周歲,但據規定仍然屬于兒。其次,的細節,監控顯示小趙在事發時試圖掙扎了至6次,但都被賈某強迫摟抱、、親吻。這是有監控作為直接證據的,因此認定為強制猥沒有異議。這一點已經符合了追究刑事責任的范疇。

關于賈某是否有2次以上猥的行為,料顯示,賈某很可能早已有此類不軌行為。因為當小趙家屬找到賈某后,其妻子曾當著小趙家長的面打了賈某耳并指責他“你都犯了幾次病了!還不改!?”然而,警方回應稱查詢相關系統未查詢到賈某的犯罪記錄,而賈某的妻子在警方詢問時又否認了此事,因此無法確認他是否多次猥他人(兒)。如果賈某以前曾有此類不軌行為,但與害人家長私了且未報警,那麼很可能無法查明是否有前科,因為沒有害人,即使他本人承認也無法確定害人是誰。

最后,賈某的行為是否導致害人(兒)的心理健康嚴重損?據相關報道,小趙在到猥后,相關醫療機構已經確認神狀態于抑郁狀態。這一點已經符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種形。從這一點來看,賈某也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上述問題,還有其他問題需要關注。首先,在案發初期,警方曾告知小趙家長該案件屬于刑事案件。其次,警方做出治安罰決定后,小趙家長曾提出行政復議,但被拒絕接待。后來,他們去了縣政府和信訪辦,警方才理了行政復議。然而,警方稱當時已告知孩家長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們并沒有明確表示要行政復議,只是拒絕簽字后離開了。此外,賈某是否為政府公職人員也引起了關注。報道,賈某確實是當地政府的工作人員,但并非公務員,他是否是事業編制人員,當地相關部門拒絕回答。通過一則通告可以理解,賈某確實是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但并非領導,也不是公務員,很可能是事業編制。

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賈某的行為已構強制猥罪,應當追究他的刑事責任。那麼他將面臨什麼樣的刑罰呢?如果他的行為最終被認定為刑事犯罪,他將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因為案件中存在兩個從重節:首先,猥發生在商店這樣的公共場合。盡管不是當眾猥,但商店屬于法定的公共場所,應當從重罰。其次,盡管小趙已年滿14周歲,但仍然屬于兒。因此,這是第二個從重節。對于一個47歲的年人來說,尤其是一個政府工作人員,與害人的父親相識,甚至一起喝過幾次酒,他的心理有多麼變態才能做出對自己朋友的出罪惡之手的禽行為?

可憐的小趙剛剛14周歲,還沒有步社會就遭了這種無法抹去的傷害。如果后續的心理干預不到位,這個小姑娘將如何面對和婚姻呢?對一個14歲的孩子來說,遭如此禽行為,如果僅僅到9天的行政拘留罰,他用9天的自由換一個孩一生的心理影,甚至一生都無法忘記的恐懼、恥和痛苦。是否合法我們暫且不談,但是否合理和合呢?對于這起案件,大家有什麼看法?賈某是否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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