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5424號的規定,對于因歷史原因形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并進行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征收補償。這一規定對于涉及歷史留問題的征遷主是妥善的。然而,在本期節目中,當事人陳某所擁有的900多平方米的房產被列遷范圍后,歷時13年仍未得到認定補償。今天,我們將聆聽他的故事,探討這些房產的背后故事。

在2004年,當事人陳某為了創辦公司的需求,購得了一所庭院,總面積為900多平方米。然而,由于房子的歷史原因,只有96平方米的面積擁有房產證,其余817平方米的面積沒有房產證。2009年,陳某收到通知,房屋被列儲備用地遷范圍。然而,征收方在征收補償討論中只考慮了房產證上96平方米的面積,沒有對房屋的真實面積進行調查。在2009年至2019年的十年間,征收方通過房管局的專家和航拍,并未找到房產證上登記的96平方米的房屋面積,反而發現了6號樓實際面積為168平方米。征收方便以找不到房產證上96平方米的房屋為由,不對其余817平方米的房屋進行補償。整個遷過程中,政府對96平方米房屋作出了行政裁決,但至今尚無任何部門認定817平方米房屋的質。

據律師的闡述,據《城市房屋征遷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只有違章建筑才不予補償。然而,在裁決書,并未對817平方米建筑進行任何違章違法的認定,因此這個行政裁決從程序上是違法的。2001年上海市房地局出臺的673號文明確規定了被征遷安置房屋的補償規定。據該文件,如果沒有房產證,但有政府的批件文件,應按照政府批件文件記載的面積進行補償。而對于沒有房產證,也沒有政府批文,但有證據證明房子是在1981年前建造的況,應按照實測面積進行補償。然而,裁決書未按照673號文的規定進行理,嚴重侵害了陳某的合法權益。盡管陳某提起了撤銷裁決的訴求,但法院駁回了該請求。

陳某的律師指出,在訴訟之前,通過查閱工商檔案,可以證明陳某的房屋在1979年8月6日之前被征用為經營用房,文件明確指出房屋面積為966平方米。并且房管局提供的證據中,五號樓與六號樓的面積和位置相互混淆。盡管案件已經進行了13年,法院駁回了陳某撤銷裁決的訴求,但陳某表示將繼續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和程序,爭取自己的損失。

在節目的后半部分,法律專家和特邀評論員對該案進行了深分析。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的規定,只有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而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5424號》的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拆除房屋是違法建筑的況下,應將其視為合法建筑,并依法進行補償。該案中的房屋屬于歷史留問題,建筑時符合行政審批手續。特邀評論員指出,除了繼續走法律途徑外,當事人還可以與相關部門進行通,讓他們了解案件背后關乎一個企業存亡問題,以及若干工人的就業問題。法律專家建議當事人向最高院申訴,或者向當地檢察院抗訴,尋求翻案。在翻案后,當事人可以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補償法》,對房管局提起行政補償訴訟。

最終,一個案件的結果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定,其他單位和個人只能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相信相關部門會給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審理結果,希當事人能通過合法維權的方式挽回自己的損失。